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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租共有房屋,无效
来源:扬州晚报( 2007/08/02 11:30)
   市民李先生来电:四年前,老伴去世,处理好遗产问题后,我和一子、一女各出资1/3购买了一套门面房,我希望这个房子能为自己以后的养老作保障。两年前,我因为行动不便,被女儿接到她外地家中安度晚年,家中的房屋便交给儿子管理使用。去年12月份,小儿子未征得我和他姐姐的同意,将铺面租赁给他人用于经商,租赁期限为5年,并将预收的2万元租金据为己有。今年6月,我才得知儿子擅自出租了房屋,承租人还破坏房屋结构 进行了装修。考虑到这个房子是我养老的指望,我就委托我女儿回老家进行交涉,要求收回房屋。可我的儿子以已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不得违约为由,不同意终止协议,也不同意拿出已据为己有的租金。我想知道,他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小邵答复:小李未经李先生等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经商使用,侵犯了其他共有人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利,其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小李及其他共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等等。

  记者 邵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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