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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开始"物业管理"更名"物业服务"
2007/10/02 06:24   来源:扬州日报   进入社区讨论   听听音乐   看视频新闻
    
  扬州新闻网讯 (记者 胡俭) “以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解聘物业公司,现在只要半数业主点头就能决定其去留……”昨天,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国务院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落地,对新规核心内容,市区多家物业公司负责人脱口而出。根据条例规定,10月1日起,物业管理公司将“更名”为物业服务公司,两字之变,表明物业公司首先是“服务员”,在业主的授权下管理小区。记者昨从市工商部门 了解到,目前市区尚未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更名手续。

  新条例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不少新内容。比如,在确定业主代表的数量方面,以前只是根据户数来确定,而在新的规定中,增加了建筑面积的内容。在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方面,以前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而现在,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这一规定,为业主更换不满意的物业公司提供了便利。不少物业公司表示,虽然还没有更换名称,但服务的意识要进一步转换。

  翠岗物业公司经理卢丰明告诉记者,要担当好“服务员”的角色,就要尽心尽力为业主守好家门、理清财。扬城多数物业管理公司是从开发公司派生出来的服务机构,许多老住户当时未设物业维修基金,还有部分动迁户拒缴物业管理费,类似的矛盾一直困扰小区物业管理。新条例规范了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小区公用部位的停车费、出租摊位费、活动广告费等70%以上必须用于公共维修基金部分,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随时可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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