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济南市天桥区有一套二居室、楼层采光等各方面都不错的房屋,2006年11月,李先生与张某签订了3年的租赁合同。今年5月份,由于李先生急用钱投入股市,在没有通知张某的情况直接将房屋过户给了刘女士。刘女士在收房时,才发现张某正居住在此房屋内。由于张某一直想购买此房屋,出现此种情况,颇为不满,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该案中,如果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可主张该权利。但是由于该房屋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且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虽然出卖人李先生故意隐瞒该房屋出租事实,但是刘女士签约、过户时却不知情,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一般会确认该房屋的现状,由李先生向张某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但张某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也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因此,出卖人出售已经出租给他人的房屋时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承租人,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出售、放弃有限购买权的书面同意。或者在出卖前与其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