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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房产为何只卖260万?怀疑中介挣差价
2008/09/02 09:14   来源: 海峡导报   进入社区讨论   听听音乐   看视频新闻
    新买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却拒绝赔偿,近日,仪征工商局大仪分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后,责令房产公司为消费者退房,并赔偿装潢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共4万元。

疑中介串通他人伪装买家挣差价,华侨拒签协议引官司

近日,菲律宾华侨高小姐与厦门一家中介对簿公堂。据了解,中介要以260万元的价格帮高小姐卖掉父亲留下的镇邦路的一处房产,但她事后了解到,这一房产价值400万元。打官司后她才发现,中介可能串通人伪装买家企图挣取上百万的差价。

房子最终没卖成,但高小姐为了卖房,三次往返于菲律宾和厦门,花费近10万元,另外,为了拿回自己的产权证,她还花了2万多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独家委托”变卖祖产

  高小姐的父亲过世后留下一处位于厦门思明区镇邦路的房产,房屋面积400多平米,由他们家的三个兄妹共同继承。高小姐想把房产卖掉,便于2007年1月来厦门委托中介卖房。当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先提出要办理“独家委托”。

高小姐卖房心切,签下了独家委托的销售协议。委托后不久,高小姐就在中介的安排下与一位“张女士”签了买卖协议。成交价是260万元,协议还约定,“买家”张女士支付20万元订金,等签订正式合同后,再将剩下的240万直接付给高小姐。根据协议,高小姐把产权证留给中介保管。去年4月底,她再次来到厦门时,中介又跟她说要更改协议约定条款,说要等到过户后才能付那240万。

中途换买家令人起疑心

但是,让高小姐更不放心的是,等到4月底要签正式合同时,买家突然又换了一个人,不是原来签买卖协议的“张女士”。听说中介要让自己跟另外一个人签合同,高小姐顿时起疑,当场拒签。高小姐说,既然已经签了协议,买家是张女士,怎么签合同时又 “临阵换人”?见高小姐不同意跟其他人签合同,中介又提出让高小姐先签“全权委托书”。也就是说,这一房产的一切买卖只能由这一家中介全权处理,但高小姐拒绝了。

随后,高小姐多次与中介协商,都没有结果。去年8月,高小姐将买方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买卖协议。据高小姐介绍,中介在法庭上承认,买家张女士过去确实跟这家中介公司“有业务来往”。

售价与市价相差上百万

11月29日,法院认为买卖协议条款约定不明,判决解除高小姐与张女士签的买卖协议,并要求高小姐及中介返还张女士40万元订金。

进入诉讼后,高小姐才知道镇邦路这一房产价值近400万元。她因此怀疑,中介是知道这房子的价值后,想挣差价,又不愿付钱,就找了一位假买家付了20万订金。另外,只要她一签“全权委托”,中介就可以不付一分钱,等下一个买家来付钱,售价超出260万元的部分就成为中介的利润。这样,中介就可以不付钱挣差价,又省得付房产过户手续费。

律师说法如何防中介挣差价?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独家委托指的是双方约定只委托一家中介,不得委托其他中介。独家委托较易受到蒙蔽,而且这种限制委托人选择权的约定也不太符合《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的立法本意,全权委托必须写明具体权限内容,如代为签字、代为收取款项等,未写明的就等同于一般性委托,如代为协商等,签字和过户必须由业主自己进行。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物业中介在履行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时,与他人串通,伪装买家赚取差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中介以业主同意的价格买断房产后另行出售牟利的,法律并不禁止。委托方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还是应当对自己所售房产价值心中有数,可委托评估或多方询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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