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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女士:我现在租住在电子小区的一套房子里。前两个月,我曾向房东提出过希望以20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房东同意了。当我凑足钱再次和房东接触的时候,房东竟然说已经以22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理由是我们在合同里根本没写优先购买权这一条。请问房东的做法合理吗?我对于这个房子,是不是具有优先购买权?
房产版斑竹: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律规定,即使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承租人同样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情况确 实是房东在瞒着你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他人,那么一旦你起诉,房东与他人所达成的买卖合同将无效。
夏女士:如果房东与他人的交易无效,那么我该出多少钱买这个房子?
房产版斑竹:《合同法》里优先购买权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即“同等条件”。所以,你要以被“撤销”买卖合同中等同的条件或者更高的条件来购买这套房子,也就是说,你需要出22万元才能优先买下这个房子。
链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具备的要件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租赁合同派生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为前提条件。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期限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对优先购买权人行使先买权的限制,作出这种限制尊重了作为出卖人的所有权,不至于因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使所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也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理购买机会全盘剥夺。如果优先购买权人不能提供同等条件,则依出价高者获得出卖物的市场原则决定出卖物的归属,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3.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均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行使。如果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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