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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完善住宅小区整体功能,确保住宅小区交付时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近日市政府出台《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并从本月起施行。这是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市出台的首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 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改、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其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十二项条件,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公用、路灯、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同时,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商品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房地产开发商提交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后,七日内现场查勘,符合条件,进行15天公示。公示期间,市民无实质性意见,则出具小区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市民有意见的,则有权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开发商违反本办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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