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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讯 “新《标准》来得太及时了!针对旅游业“毒瘤”,就该下这样的“重药”!”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查处得力,我市目前已基本杜绝了“黑导游”现象。长期以来,我市旅游业在有序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令人深恶痛绝的怪现象,在出游高峰旺季,这类问题尤为显著,我市今年就查处了两家旅行社违约经营出境游的案例。
【案例分析】
镜头1
“购物陷阱”瞄准出境游
江都的薛老汉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前不久带着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参加了我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在繁华喧闹的国际大都市里,薛老汉看花了眼,在导游的极力怂恿和推荐下,薛老汉稀里糊涂地“扔”出去好几千元,买了一台数码相机,当成宝贝疙瘩似地捧回了家,结果给行家一看,让薛老汉气不打一处来——几千块的数码相机竟是假的!一气之下,薛老汉赶到市旅游局告了一状。
●行家点睛
旅游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落入“购物陷阱”的游客以参加境外游的为多,由于在花花世界琳琅满目的商品面前容易失去辨别能力。游客一般具有较强的购买力,这使他们成为“黑心导游”们觊觎的对象,在高档商品面前,失去防范力的游客们一掷千金,结果买回来一大堆的假货。
专业人士称,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看好行程,不愿意去购物点的最好在合同里面写清楚,万一去购物点,外面没有卖而且价格便宜的纪念品可以买一些,一些玉石、珠宝类的商品尽量不要购买。
●新规约束
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其中第3条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第4条规定,导游如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经济损失。
镜头2
“景点缩水”宰客没商量
许多景点,游客都是第一次去,对旅游线路不熟悉,只能盲目听从导游的引导。部分旅行社将旅游过程中的部分游览内容省去,减少开支。市民张先生在武汉工作,去年“五一”黄金周参加了“华东四市精华游”。按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交纳每人1680元旅游费,依次游览杭州、无锡、苏州、上海等地著名景点。然而,在实际游览过程中,旅行社将七日游程缩减为六日,并减少了灵隐寺、周庄、留园三处景点。
●行家点睛
旅游行业专业人士表示,景点缩水是旅游行业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消费者要学会自我防范,不能轻信旅行社的广告和口头承诺,一定要签订旅游合同文本,把具体的旅行时间、路线、价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标准及口头承诺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以便日后依法进行投诉。
●新规约束
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1条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活动项目,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同时,第十三条也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镜头3
“零团费”黑幕花样多
除了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外,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零团费”现象成了飘荡在旅游业界的“幽灵”。据了解,所谓“零团费”,即地接社为了招揽生意,和组团社说好,不需要任何的接待费,为了弥补损失,地接社往往降低旅游质量和吃住标准,增加购物时间、次数和自费项目,在宾馆住宿时,往往“克扣”游客们的住店费用,擅自降低标准,结果“四星级”变“三星”,说好的“三星级”连“二星”都不如。
此外,旅行社宣称的“资深导游”却是连基本专业知识都一知半解的“半调子”,而这些导游员在讲解时心思根本不在工作上,却千方百计在暗示游客掏小费,弄得游客毫无游玩兴致,大大降低了游玩质量。
●行家点睛
专家提醒消费者,现在各旅行社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选择旅行社的首要条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写清就餐的次数、用餐标准,写清楚普通房、标准房还是星级房,星级房是几星级,有否挂牌。在旅游时一定要找正规旅行社和正规导游,千万不要贪图便宜上了“黑导游”的当。正规的导游一定具有导游证,并要持证上岗。
●新规约束
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众多条款都严格规定了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如第二条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第七条则规定,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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