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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讯(记者 薛梅)昨天下午,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正式启动,首批参保的2万城市居民率先领到了医疗保险证、医保卡和医保病历。预计至明年底,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符合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24万城市居民将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有关部门同时颁布了《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市委书记季建业、市长王燕文出席启动仪式并为首批参保人员发放医保卡、为首批定点医 疗机构颁发定点标牌。
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昨天,登记办理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已达2万人,这些人自缴费到账次月起就可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今年的登记申报工作将持续至年底,以后则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办理(续保手续也在此期间办理,续保一次,享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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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参保居民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需持所辖区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的“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于每年6月10日前到指定银行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将视为不参保。
2007年参保的居民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从2008年后,首次参保的居民(学生除外),以及中断参保后再次恢复参保缴费的居民,须从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后的次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参保居民持医疗保险证、历、卡到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住院,可按照规定享受45%—60%的报销比例,最高限额为40000元。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参保居民,可于每月1-10日持“证、历、卡”、出院证、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始票据等资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一旦参保居民从本市迁移至外地,从户口迁出的次月起,将停止享受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医疗补助有结余的一次性结清,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参保居民因故死亡,从死亡之日起,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结余的医疗补助可一次性结清。
此外,因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生育、职业病;意外事故;省市有关规定不能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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