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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讯
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扬州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公布了可享受3年社保的7类人员。
7类人员可享受3年社保补贴
根据新的《实施细则》,这7类人员包括:“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零就业家庭”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于每季末20日后至次月10日前按时申请补贴,首次申请补贴的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各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保费用的50%。
符合条件可到社区服务站申报
符合条件、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须携带的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户口簿、《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低保人员还须提供低保复印件;双失双下人员还须提供结婚证及对方《就业登记证》复印件;单亲家庭人员须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特困职工家庭人员须提供特困证复印件;残疾人员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零就业家庭”人员须提供由社区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材料。
2.灵活就业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盖章证明或出具劳务协议、劳动合同;从事家政服务的,留下雇主的地址、电话,写明工作时间;摆摊设点的,说明服务地点和时间,由所在社区提供书面证明。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或征收银行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发生下列行为停止享受补贴
享受补贴人员发生下列行为,将停止享受补贴:中止灵活就业的;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3年到期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因条件变化,不属于7种就业困难对象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记者 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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