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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绑匪“六折”刑期中的法理与情理
来源:新华网( 2007/06/09 11:26)

    今年1月28日晚,云南省呈贡县马金铺乡发生了一起离奇的绑架案。绑匪余有在张洪林的劝导下,先是绑架了三个孩子,索要赎金15万,其后良心发现,将身上仅有的20元钱给了孩子,送他们回家。5月24日,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余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6月6日《中国青年报》)

    绑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根据我国法律,它的起刑期是10年。法庭根据余有的具体犯罪事实: 主观上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孩子们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虽然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悔罪表现,但认定仍然构成绑架罪。在具体量刑上,依法减轻了处罚。这样,余有的刑期按起刑期“打了六折”。

    可是,各种批评意见起来了,批评者以为: “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要去绑架人,要么你做得狠一点。”

    这是一种很可笑的论断,打个比方,法律规定,杀人犯杀一个人被判死刑,杀10个、100个也是判死刑,这是否在鼓励杀人犯多杀人?刑罚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对于本案来说,作为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实施之前行为人都应该知道会有怎样的后果,法庭依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宽严相济,给余有的刑期按起刑期“打六折”,正是法院揆情度理的表现。这既彰显了“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考虑了余有的悔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选择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一处罚给人的启示在于:首先,行为人在行为之前要衡量后果,有怎样的行为就会受怎样的处罚,犯罪并不是过家家,不能想玩就玩,不想玩就退出;其次,对于合乎法律的悔罪情节,可以在量刑中发挥影响,这也鼓励一时走错路的行为人及时回头,争取较轻的处罚。因而,笔者寻思良久,怎么也找不出这一判决有鼓励绑匪“做得狠一点”的意思。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呈贡法院的判决既对余有的绑架行为予以惩处,又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较轻的处罚,显然是对这一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另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也有“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刑罚”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综合考虑了法理与情理。而那些肆意批评的意见,似乎有以重罚为乐之嫌,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谢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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