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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丑行,最怕暴露在阳光之下
来源:新华网( 2007/06/23 15:12)

    太湖蓝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环保部门的工作首当其冲地受到质疑。基层环保部门也有其苦衷:污染企业有几百家、上千家,凭环保局几十号人,就是不吃饭、不睡觉,一天24小时监管,也管不过来啊!针对这种情况,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了呢?当然不是。办法之一就是实施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客观地讲,在我国的环境法制中,还是非常重视公众参与的,但公众参与环保的状况仍不尽 如人意:热情不高、行动更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较多:⑴保障公众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缺少利益激励机制;⑵环境保护部门缺少“硬起来”的制度机制,怕影响当地“政绩”,怕成为“黑脸包公”;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缺少更强有力的制约机制;⑷对公众的监督、检举和控告,缺少强制性的回应规定;⑸环境信息公开途径少、内容模糊;⑹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或流于形式等。

    鉴于此,我们应当更新观念,采取更为强有力的措施。

    第一,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官员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保护的首要责任者是政府,是政府环境保护各有关主管部门,公众参与只是起到监督、补充作用。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之一就是千方百计调动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补充政府因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工作不足,而不是从主观上就怕环保影响发展,隐瞒不良环境信息,回避公众。

    第二,因为没有涉及到个人的直接利益,多数人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少有人为环保事宜投诉和抗争。这就需要将《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真正落实到实处。可以设立奖励基金,或规定以行政罚款的一定比例奖励有关公众,或通过扶持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多种途径并行,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对公众参与环保的理解不应止于植树种草、清理垃圾等,而是要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地选择和构建公众参与环保事宜的范围和方法,保障公众能够有效行使其环境知情权、监督检举权、参与决策权、损害救济权等各方面的权利。应从法律上确定环保工作参与者的合法地位,给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提供便捷的参与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降低参与环保的成本。由于时间、精力、费用和专业知识的原因,民间环保组织应当更好地成为公众的代表,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起到政府、公众和企业间桥梁的作用。

    第三,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采取环评风暴、区域限批等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战略环评、规划环评等;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和制度建设,成绩是显著的。发挥政府功能的同时,我们也要设计相关市场规则和机制,使污染企业及其产品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用“消费者说不”的方式做出反应,尽快改变“超标排放企业通过减少环保投入赢得市场竞争”的情形。企业主通常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很难心甘情愿地主动治理污染。公众的需求是促使企业遏制污染的重要外力。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提倡绿色消费,公众与政府部门良性互动,形成围歼污染的合力,当是大势所趋。

    第四,继续探索并逐步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新机制。形成以公民监督举报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例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环境友好企业评定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条例》等,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诉讼权,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探讨实施公益诉讼的途径和方法,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就社会公益的损害提起诉讼,使行政机关和企业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不敢懈怠。减少行政机关“立法时争权,立法后不管”的现象,促使开发利用和污染破坏环境者自觉采取环境和资源保护措施。

    公众参与环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政府要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让公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污染环境的丑行,最害怕的就是暴露在阳光之下――来自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制度化的、法制化的环境信息公开,广泛的公众参与,是遏止污染的良策之一。“阳光环保”、“公众环保”,势在必行。(刘国涛 原题: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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