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新闻网讯
扬州市纪委今年4月出台了《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全省率先推出的廉政“问责”,要解决、能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在操作层面上是怎样一个运行机制?
有章不循谁负责?
江都市纪委常委陈志芳说,江都前几年推出的“三卡”监督,对一些群众有意见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诫勉,有效地把一些违纪违法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但是,对一些作风不正的问题却难以约束。比如“五 小问题”:喝小酒、打小牌、钓小鱼、洗小澡、贪小利,这些问题面广量大,是个风气问题,你很难一一对当事人发黄牌、红牌。有的人认为,我只要不贪不拿,吃几顿饭、收点礼品,算不了什么大问题。还有领导干部对下属存在的这些问题也不愿意教育、管理,久之,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成了“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落实在纸上”的摆设。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等问题,影响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反腐倡廉制度既要立足于“建”,更要下功夫“管”。如果说,制度是“管”人的,那么,“问责”就是“问”执行制度的主管责任,“责”制度执行不好的领导责任,把有章不循明确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来进行问责。固然谁害病谁吃药,但不抓预防和治病,医生也难逃其咎。实行问责制进一步彰显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制度从一种软约束变成一种硬约束。 (管伟 整理)
“问责”仅仅是责任追究吗?
维扬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吴美珍说,市纪委《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下发后,一些同志有这样的疑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已有了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为什么还要搞“问责制”?还有很多人简单地把“问责制”等同于责任追究。而且,人们往往一提到问责,就联想到某某官员引咎辞职之类的惩戒。
首先,问责不仅仅是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指党员干部因工作失职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损失和造成不良影响,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机关相应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行政,直至法律责任。而“问责”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一旦发现归口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不认真、不正确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的情况,就可启动问责程序,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和问题的轻重,分别给予质询、提醒或诫勉,督促其整改到位;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实际上,责任追究仅仅是“问责制”中的一个组成程序。
其次,问责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惩戒手段,它更是一种纠错机制。当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到位或者执行发生偏差时,通过启动问责程序,及时督促整改,执行好反腐倡廉制度,有效地避免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惩处。所以说,实行“问责制”恰恰是避免“不教而诛”,是为了减少责任追究,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保护。
(朱莉 整理)
“问责制”是以制度管制度吗?
邗江区纪委常委李志明说,有的同志把“问责制”看成是“管制度的制度”。他们担忧:那么多制度执行不好,现在再加一个“问责制”就能执行好吗?我们在仔细研究市纪委出台的意见后认为,意见是《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深化和配套,与其说是规定,不如说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严格地讲,“问责制”并不是单纯的制度管制度,而是以切实可行的程序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把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
“问责制”的一整套程序设计,必须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使“问责”管用和有效、规范操作和简便易行,我们结合邗江实际,专门制订了问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列出实行问责的重点制度和重点内容,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问责措施,对近期贯彻意见的要求作出具体安排,切实把问责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唐建成 整理)
“问责”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广陵区纪委副书记周家富说,当前,许多影响党风政风的“亚腐败”、“灰色腐败”问题,往往是由于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的。诸如群众反映强烈的“车子、杯子、房子、机子、孩子”等“五子”现象,多年前,中央和地方就三令五申,但至今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腐倡廉制度问责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必须突出重点,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市纪委明确今年要重点抓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规定》、《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的规定》这五项制度的问责,切中了问题的要害。事实上,这五方面的问题确实比较难抓难管,一方面,面广量大,所以就法不责众;另一方面又很难算得上是违纪违法问题,所以缺乏得力的抓手。现在,通过抓制度执行的问责,用制度来管人,变过去的制度软约束为现在的制度硬约束,切实解决面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政风明显好转。(邹金龙 整理)
如何用好“问责制”?
仪征市纪委常委高京基说,“问责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的执政理念,是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刚性约束。而用好“问责制”离不开信息渠道的畅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问责的主体,必须保持“耳聪目明”,随时掌握各项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一要把问责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当前要重点对各地各部门五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既要明查,也要暗访。前一段时期,我们与有关方面组成暗访组,到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暗访,发现了个别违规使用公车的情况,随即启动问责程序,对有关单位进行了问责。
二要把问责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问责必不可少的前提是公开和透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和新闻媒体的曝光,既是有效的问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重要信息源。群众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开展问责不仅仅是下对上负责,更重要的是对群众负责。
三要建立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机制,体现一个“严”字。“严”不仅是要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更重要的是督促被问责的问题要纠正到位、整改到位。首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向问责对象下达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处理决定书;然后,对问责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督查;同时,问责对象要把整改纠正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这样,就能形成良性互动的问责信息双向反馈。
(吴江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