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称英语考场作弊出鲜招,考生字典里挖洞藏手机。前日,全国职称英语考试在成都六个考场举行。在新南门的某考点的考场上,一位考生带进考场的《牛津高阶英文字典》挖了一个深3厘米的洞,这个洞刚好能放下一部翻盖手机。(7月2日《成都晚报》)
愈演愈烈的“考场作弊”在消弭着考试的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严重异化着基于考试制度之上的社会阶层流动、社会资源配置。诚信承诺也签了、宣誓也用了、技术手段更是日新月异,奈何作 弊还是依然故我,靠具有缓释效应的道德约束力来根治“考场作弊”无异于缘木求鱼。自有考试以来,无论是民风纯良还是世风不古,作弊基本就从未断绝过,从历史而言,倒是法治资源在纠偏考试作弊乱象中功不可没。
从经济学看,考生也是理性经纪人,考试的过程就是寻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只要作弊的风险收益大于风险成本的时候,行为选择的道德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一旦有少数人在这个选择中获得了巨大的投机收益,那么,它就会形成一种巨大的“破窗效应”鼓励那些蠢蠢欲动的人。我们的考试乱象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本身法律资源承载的社会控制环节失调。到目前为止,与高考制度相配套的《考试法》仅进入“立法”阶段,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种行为当然就无法以犯罪论处;二是在作弊成本上,我们常态地夸大了其道德关联、行政关联(譬如舆论谴责、政治处分等),恰恰忽视了最底线的司法关联,任何“严打”或者“严刑峻法”从没有涉及考场作弊领域。
1858年(咸丰八年)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科场案——顺天乡试科场舞弊案共处罚91人,其中处斩5人;在美国,考场作弊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上有着比道德更刚性、更可预期的执行力。我们反对道德问题泛法制化,但同时也不能把应由法治资源纠偏的考试作弊乱象一任地交由道德或柔性的其他制度设计去无谓梳理。司法语境下的作弊乱象,其实就是一个罪罚对等不对等的问题。 邓海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