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国极端气候事件频发,东北、华北和西北部分地区旱情严重;华南、华东、西南部分地区暴雨洪涝灾害集中发生;淮河全流域发生大洪水,入汛以来安徽、河南、四川、山东等省份受灾较为严重。民政部已会同财政部26次向18个受灾省份下拨4.35亿元救灾资金,一些受灾省份也从地方各级财政中紧急下拨相应款项,尽力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新华社7月20日电)
中央财政和受灾地方各级财政下拨专项救灾资金,帮助受灾群众解决目 前的生活困难,并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持,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受灾群众的殷切关怀之情,也体现了政府在赈灾减灾和社会救助领域的担当与责任。随着救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中央和地方财政可能还要向灾区继续下拨救灾资金,资金总额将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
在各个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际,如果我们问一句:中央和地方财政下拨的救灾资金能不能安全、顺利地到达灾区,并如数交到受灾群众手中?这种担心虽然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却并非毫无必要,因为近几年来,救灾专款被某些部门和组织截留、“过滤”,经过发放过程和有关环节的“跑、冒、滴、漏”,最后到受灾群众手中已经所剩无几的例子并不罕见。如2004年6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指出:“2003年云南大姚地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截至2004年3月,中央财政下拨的1.2亿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仍有5174万元滞留在县级财政;有关部门挤占挪用救灾资金4111万元,主要用于平衡预算、兴建楼堂馆所及招待费开支等。”(《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8日)又如三年多前,西部某省省市两级政府部门曾将中央下拨的5900多万移民迁建款截留99%,经中央和地方媒体多次曝光,被截留款项才逐步发到群众手中(新华社2006年8月2日电)。
为强化对救灾资金的监管,最大限度地堵塞“跑、冒、滴、漏”,在坚持政府主导和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借鉴国际通行的成熟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吸收社会组织的参与。据介绍,中国扶贫事业正在探索新的模式,今后扶贫资源将更多地向社会组织开放,以前只能“自带经费”从事扶贫的社会组织,今后可以通过竞标获得政府资金去开展扶贫项目(《公益时报》2005年12月29日)。救灾赈灾与扶贫在性质上较为接近,在操作模式上也可以借鉴扶贫工作的经验,如果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救灾赈灾工作也吸收社会组织的参与,由社会组织通过一定方式获得政府资金去开展救灾赈灾项目,他们必将受到来自灾区群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非常严格的监督,促使他们更加注意保证操作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样将有利于救灾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同时,还应当加强救灾赈灾工作的组织体系建设,将中央和地方财政自上而下的救灾资金投入和受灾群众自下而上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受灾群众自救重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一些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本来就不够发达,受灾之后基层群众更是处于弱势地位,这使得他们有序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较低,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较低,对国家政策执行过程履行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能力也较低,所以,各级政府组织受灾群众救灾重建的过程,中央和地方财政向受灾群众下拨救灾资金,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尊重、保障和落实受灾群众的各项权利,引导他们以权利主体的身份有序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
能不能把救灾资金如数交到受灾群众手中,真正用于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和灾后重建,是检验救灾赈灾工作成败得失的一块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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