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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为“管人”而非“整人”
来源:广州日报( 2007/07/27 08:29)
    现代法治的理念是要使人们“不做坏人”。电子眼的设置当“以人为本”,为“管人”而非“整人”。取消隐蔽执法,最大的进步就在于恢复了执法的公开和程序的公正,当然也将更有利于结果的公正。

  据北京媒体报道,北京市将于8月底推出统一的“电子眼”明示标识,届时全市公共场所的监控探头均将设置统一提示标识,提醒市民所在位置处于“被监控区域”。

  在我们的印象中,电子眼似乎就是为“隐蔽执法”而生, 而隐蔽执法的一个标准图像是——在没有电子眼的时代,交警们躲在阴暗的角落“守株待兔”地等待违章司机主动上钩,违章的司机们则有一种“误中圈套”的感觉。北京曾经发生过一个隐蔽执法的典型案例是“杜宝良事件”,隐蔽摄像头拍摄下了他在同一地点违反交通禁行规定105次,他因而收到了万元罚单。听上去这件事情似乎合理合法,违规105次就应该罚105次的钱,但仔细想来,执法的目的不是罚款或惩戒,而是为了保护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的正常秩序,在这位杜姓“惯犯”的违法行为当中,执法部门有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多少责任是应当属于执法部门自身的呢?

  因此,隐蔽执法这种非道德的执法方式,让很多公众吃了不明就里的“哑巴亏”,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非议。

  隐蔽执法的误区有三,首先,只有假定每一个在公众场所出现的人都可能有问题才需要使用隐蔽手段对其进行监视并留下“违法”或“犯罪”证据,从法理上看,隐蔽执法实际上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上的,而我国的法律早就废止了“有罪推定”的条款;其次,隐蔽执法忽略了甚至于是违背了执法部门在履行程序上应有的告知义务,严格说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执法部门,其行为也等同于违法,既不符合执法公开的要求,更不符合“依法取证”的要求;第三,隐蔽执法其实作用有限,即便是躲在暗处的电子眼未必见得就是维持社会治安与交通秩序的有力武器,所谓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既然有“电子警察”,就会有“电子狗”来对付和逃避“电子警察”。电子眼再多,也不可能穷尽街头巷尾的每一个角落。那么,等大家摸清楚哪些地方暗藏“陷阱”之后,情势可能就演变为在另外一些没装电子眼的地方,人们同样可以肆无忌惮地乱来。所以,无论是明的还是暗的,电子眼功效到一定时期后基本相同。因此,还不如把它直接装在明处的好。执法是需要有成本的,任何以逸待劳的投机性执法行为,在效果上都会大打折扣。

  正大光明地执法,心安理得地守法,心甘情愿地受罚,这本来是执法者、守法者、违法者三者的最佳关系,但是在看不见的电子眼面前,执法者却像小偷,守法者却像怀疑对象,受罚者则是一个冤大头,虽然一切都以执法的名义,但“隐蔽执法”也许暂时可以对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以及交通的正常秩序带来好处,长远来看却未必如此,执法的最高境界也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是构建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执法氛围。

  现代法治的理念并不是要把坏人“管好”,而是要使人们“不做坏人”。电子眼的设置当“以人为本”,为“管人”而非“整人”。取消隐蔽执法,最大的进步就在于恢复了执法的公开和程序的公正,当然也将更有利于结果的公正。

  北京的这个在全国尚属首例的举措之所以引人关注,除了首都特有的全国示范意义之外,还因为这是又一次“阳光执法”对“隐蔽执法”的驱逐,执法人性化,已经成为一个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因此,我们在为北京叫好的同时,也希望全国各地涉及隐蔽执法的各种“机关”,都能够“千呼万唤始出来”,在阳光下冲着我们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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