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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本应适用官员行为
来源:null( 2007/08/04 08:58)

    正如政务公开必须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样,基于公权力行为的公益相关性和公共性,官员的公务行为也应遵循“实名为原则、匿名为例外”:在行使某种公权力时留下实名,这是理所当然、不证自明、无须强调的基本原则,而因特殊原因(如涉及国家机密)需要匿名时是一种例外,官员需为这种“例外”而向公众说明匿名原因。也就是说,实名制是基本的,而例外的匿名才需特别制度的支撑。公务行为实名制,既是为了方便公众“一个萝卜一个坑”地对官员进行透明监督,因为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也是为了让官员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只有实名才能让权责对应,而匿名是无从追究责任的。

    可从一些地方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有些官员遵循的是完全相反的“匿名为原则、实名为例外”:他们已经习惯了匿名用权和匿名行事,习惯了做事不留姓名,习惯了吃喝、推荐、财产、决策等方面的匿名或“以集体的名义”,实名对他们来说是一种需要特别强调的例外。

    公权无明文规定则实名,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应该是官员承受“实名为原则、匿名为例外”的约束,而普通公民享受“匿名为原则、实名为例外”。从手机实名到博客实名,从购车购房实名到自行车实名,老百姓更多承受着种种实名制的透明的监管,而反观一些地方,对官员自身行使公权一个个理所当然的实名,都还需要不断出台新的制度来约束。这种状况需要警醒。(2007年6月8日《新京报》曹林)


公权力应有边界意识
“政府埋单”是幻觉,“官员受益”是根本
用帕金森定律解析“官多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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