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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讯 (记者 瞿妍) 我市新车船税已于8月1日起开征,不少市民对于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税款、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计算存在困惑。记者昨悉,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近日已联合发布通知,公布了一系列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以方便众多纳税人进行相关计算。
短期“交强险”税收这样算
通知称,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等原因而购买短 期“交强险”的车辆,当年应缴车船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市民普通家用小轿车计算,当年应缴车船税=1辆×360元×应纳税月份数/12。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
据了解,从明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之前每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年。
据介绍,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连续两年以上欠缴
滞纳金分别计算
据介绍,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完税凭证号”项目预留22位
据悉,由于部分个人纳税人(如个体户)的纳税识别号由身份证号和地区码组成,共计20位,“交强险”保单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字符长度不应少于20位。考虑到各地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的格式不统一,保单中的“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项目应预留22位,且允许包含文字格式。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减税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只录入完税凭证号,不需录入减税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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