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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讯(记者 田文荟) “请问是《扬州时报》的维权热线吗?你们能帮我们调解一下吗?”昨天早晨8:20分,记者接到了市民仲先生的求助电话,希望维权热线能帮他58岁的父亲讨个公道。
老仲是市区某大型劳务公司的搬运工,被单位派到扬州某大型制造厂上班。两个星期前,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将老仲和其他3名工人打发走了。离厂后,老仲等人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可劳务公司也不要他们,让他们回家。“说不要就不要 ,连个补偿都没有”,老仲急了,几次找原单位协商,单位同意给补偿,可就在补偿金数额上,双方产生了巨大分歧,单位每人只愿给800元。
58岁下岗 讨要补偿金不成
记者进行调查后发现,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从仲先生递交的用工实施材料中,记者发现,他的父亲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到该制造厂当搬运工了,没签合同,那时通称“临时工”。然而,随着国企改制的进行,老仲等人被制造厂推到现在的劳务公司。由于事隔太久,老仲已经记不清具体年份了。在他的印象里,只记得制造厂口头上说了一下,他们今后就归劳务公司管,
由劳务公司负责发工资。可老仲还没来得及适应新单位,1999年他们又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原来的制造厂,继续当搬员工。这一来一去,老仲等人被整“晕”了,企业如此折腾到底是为啥?而老仲没有去深究,就这么稀里糊涂到制造厂上班了。58岁下岗,对于老仲来说是个很大的打击,失业在家的他,愈显苍老。
4名职工惨遭“踢皮球”
看着年迈的父亲,仲先生按耐不住愤怒的心情,联合了父亲的3名同事要和单位讨个说法,800元的补偿金以“谈一次涨100元”的速率上涨。“跟买菜付价还价一样,100元、200元的往上加”,仲先生说,涨到2000元的时候,公司不愿意退让了,公司方面认为老仲在劳务公司还不到10年,只能给这个数,如果还想要就应该去找制造厂。
于是,仲先生又设法找到制造厂的负责人,对方表示老仲等人已经不属于制造厂了,他们是用工单位,与老仲等无劳动关系,要补偿金还得去找劳务公司。就这样,两家公司将老仲等人“踢来踢去”。无奈之下,仲先生寻求本报维权热线,希望说句公道话。
时报行动
劳动公司同意解决问题
仲先生反映的问题,立即引起本报的重视,记者立即联系了劳务公司主管人事的负责人。她表示,对于老仲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公司就靠收管理费维持,财力有限。
本报维权热线律师告诉该负责人,企业改制留下的问题不能成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劳务公司应该自确定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经过记者2个小时的协调,该负责人终于同意和总经理认真商量,尽快拿出处理方案。她向记者许诺,“只要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将最大程度地满足职工要求,解决问题。”
记者在第一时间,告诉了仲先生这个好消息。在帮仲先生维权的同时,记者接到不少和仲先生父亲同样遭遇的职工反映,除了清洁工、保安、物管人员等等,还有的甚至是小白领。如王小姐今年年初应聘为某单位的销售主管,但单位一直没和她签约,而是将她划拨到某劳务公司,她就跟劳务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企业用人为何要“兜圈子”?
专家说法
选择劳务派遣工是为规避法定义务
广陵区劳动仲裁科负责人徐育才得知了老仲等人的经历,当即表态一定会督促劳务公司尽快解决问题,帮助职工讨回补偿金。
为何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的工人?徐育才分析认为,部分企业为规避法定义务,如把原单位的职工用工关系打乱,安排到新建的劳务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等待遇却与原来的相差甚远。“这样的局面在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不复存在。”徐育才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热线互动
三个月试用期成一年
●严小姐 某企业技术工
去年12月份,我应聘到现在的公司,当初约定的试用期三个月,每月800元。但是三个月后,公司只是涨了400元工资,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解答:据介绍,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严先生的单位明显违法用工,严先生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应立即到所在行政区的劳动监察部门登记备案。劳动监察将在第一时间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万元违约金吓倒职工
●王先生 某公司司机
本周二,我和单位签了份劳动合同,担任货车司机,每月工资1500元。但是接连上了几天班,我发现这里工作强度太大,身体吃不消,不想做了。但是签合同时里面约定了违约金,说走人要赔给单位1万元。如果我走了,是不是真的要赔钱啊?
●专家解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需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约定(单位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年限)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如果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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