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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讯
昨天,市中院对“市蔬菜研究所”贪污案中的4名主要涉案人员进行一审判决,主犯陆正其犯贪污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赵春等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数额不等的个人财产;对非法所得756.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利用改制侵吞国有资产
2002年,维扬区农水局和发改委组成改制小组,正式对市 蔬菜研究所实施事业单位转为民营企业改制。改制方案明确,改制后的企业由原市蔬菜研究所所长陆正其控股,中层干部和职工持有一定股份。
2002年2月间,在改制过程中,陆正其召集市蔬菜研究所总账会计赵春、市蔬菜研究所经营部经理赵贵金、市蔬菜研究所经营部副经理潘学春等人共同计议后提出,为达到给改制后的企业多留一些资产和降低改制成本的非法目的,决定通过非法手段减少现有净资产。同年3月至4月间,陆正其、赵春、赵贵金、潘学春在该所改制过程中,通过虚假核销库存种子、隐匿固定资产、虚增应付往来、虚假退货、虚假返利等手段隐匿国有资产,其中陆正其、赵春9次共同侵吞国有资产326.28万元;赵贵金、潘学春7次共同侵吞国有资产316.39万元。
变造公文获取拆迁补偿
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陆正其等人还不择手段通过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获取非法所得。
2002年7月28日,维扬区农水局与陆正其签订了改制、转让资产协议,协议中明确原市蔬菜研究所土地由陆正其一方租用。在2005年7月,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发文收回原市蔬菜研究所的土地使用权。当陆正其在与市国土局商谈土地、房屋收购补偿事宜期间,得知打包补偿的方式对其公司最为有利后,随即伙同赵春等人篡改了《改制协议》,将原蔬菜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性质由“租用”变造为“继续使用”,并将变造后的协议提供给国土部门用于拆迁补偿,致使蔬菜研究所有限公司非法获得土地拆迁补偿款796.9万元。
2003年底,市蔬菜研究所准备将其拥有房屋产权的6间门面房予以出售。此时,陆正其明知土地使用权人是改制前的市蔬菜研究所,无法办理整体过户手续,竟伙同纪某(另案处理)在市蔬菜研究所365号土地证上添加“有限公司”4个字。后来,经过纪某的拼接更改,将原市蔬菜研究所的土地证变造为市蔬菜研究所有限公司所有,并由陆正其用于房产过户、拆迁补偿等事宜。
陆正其数罪并罚获刑15年
在昨天的庭审中,4名被告都在法庭上一脸懊悔地辩解,他们不懂法律,没有想到他们的行为是在贪污犯罪。而且,他们的非法所得全部投入到公司经营中,都是为了将公司经营好,并没有中饱私囊。
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正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赵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赵贵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潘学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对非法所得756.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通讯员 扬检诉 扬帆
记 者 闻军 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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