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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来工肖光明在阅读劳动合同法书籍。本报资料 | 扬州新闻网讯 (胡俭)
元旦前夕,一些企业单位为应对今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匆匆改制、突然裁员、提前签约等一系列的“紧急反应”,节后,各种咨询投诉涌向劳动监察部门。昨日,记者从一个特殊视角记录了其中的“幕后故事”。
匆匆改制也无法规避责任
2007年11月26日,市区某单位行政部门领导来到其下属的印刷厂,口头宣布:工厂改制有了新承包人,要求魏某、卢某等4名女工到临时工办公室报到;次日,单位正式向每人发放通知书,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断了印刷车间水电,让她们走人。
在市劳动监察支队,魏某告诉记者,她们4名女工在该印刷厂工作了13—15年,平时活儿虽不重,但工资也就几百元,去年7月开始,单位才承担她们的养老保险。单位匆匆的“改制”,就是让大伙13年的工龄“一夜清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元旦前后,市区某些高校、医院以“改制”为由,裁减辅助岗位及后勤员工,试图规避新法。劳动监察人员点评说,即使这些员工跟单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按照每年补助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且还要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试图以改制来规避责任的路行不通。
用人单位急需补上“制度课”
员工小张是市区某宾馆服务员,负责客房登记工作。老板最近发现他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当利益,元旦前,老板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决定辞退他,小张要求给付工龄补偿金,老板认为小张是“倒打一耙”,并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
老板被“招到”劳动部门后叫苦不迭。原来,宾馆为招徕顾客,内部制定一个“激励政策”:凡出租车司机或人力三轮车夫帮宾馆拉来一名客人,宾馆给30元介绍费。老板后来了解到,小张一人值班期间谎填报表,赚取介绍费,作出辞退处理。至于员工私赚多少钱,宾馆没有证据。
劳动监察人员总结该案说,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完善的工作制度,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单位蒙受经济损失,最终处理员工还非常棘手。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来企业要面对的,是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员工。因此,用人单位要补上“完善管理制度”这一课。
加班费应以工资总额为参照
元旦过后,前来投诉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骤然上升。许多单位虽然及时支付了加班费,但与员工认为的应得报酬相差甚远。市区一家外企高层管理人员也反映,公司没有按照相关标准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人员介绍,现在用人单位给付加班费的意识已经明显增强,比如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分别按照本人工资150%、200%、300%的标准计酬。
一位劳动关系方面的专家说,因为许多单位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等组成,有的单位通常以基本工资作为参照基数,有的甚至以最低工资作为参照标准。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单位应该以本人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的1/12作为参照基数,如此比较,显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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