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备受关注的ATM机安全问题,因许霆案的判决与发回重审,再次引起了全社会的热议。
2006年4月21日晚,在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每取1000元而卡里才扣1元钱之后,广东男子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之后,许霆携款潜逃。
2007年1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受害方广州商业银行遭受的损失,已经由自动取款机的 生产和维护商赔付。这起案件经报道后,激起法律界人士和民众的大讨论,多数意见认为量刑过重。这场热议中,关于ATM机的安全问题成为更深层次的焦点。
观点交锋中的许霆案
围绕许霆案,法律界存在“民刑之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是“秘密窃取”,因为他是用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没有进行盗窃或者侵占的故意,只是恰巧遇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取了不属于他的钱款,这属于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该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来定罪。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一审判决持之有据。许霆反复实施同一提款行为达171次,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和强烈,应该在量刑幅度内从重惩处。
民众则普遍对“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表示难以接受。“一个并没有前科的普通老百姓,因为一时的贪欲拿了不该拿的钱,至于判那么重吗?自动取款机出了问题,银行难道就没有责任?”北京市民董女士说。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将自动取款机认定为“金融机构”过于严苛。
自动取款机出现问题,潜在的风险就应该由储户来承担吗?许霆案中的机器故障,是不是存在引诱人犯罪的因素?不少人认为,让储户靠道德自律来堵住取款机可能存在的漏洞过于苛刻。“这类似于你到银行柜台取钱,出纳员错把1000元当做1元给了你,是银行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杜永浩律师说,“就本案而言,银行当然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经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
涉ATM机问题频现
近年来,涉及自动取款机的纠纷案件频频出现。大体而言,一类是自动取款机本身出现故障引起纠纷;另一类是不法分子利用自动取款机作案。
2007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的陈先生在自动取款机取出1000元钱。回家后,他发现其中一张为假钞,到银行要求赔偿,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只能自认倒霉。
重庆市民黄某与陈先生有相似的经历,不同的是他因迁怒自动取款机而获刑。2007年8月13日,黄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到小卖部买东西,发现取出的200元为假钞。他打电话到银行交涉未果,一怒之下砸坏自动取款机的显示屏及操作键盘,经鉴定,损失为8万余元。黄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不法分子利用自动取款机作案,多以诈骗的方式实施。北京某大学在校生小徐曾经遭遇过一次自动取款机诈骗。当时,他在自动取款机前插入自己的银行卡,结果卡片被吞。他按照自动取款机上方的提示拨通了“银行”电话,并且按照电话那头的指示,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对方。第二天,小徐到银行柜台领自己被吞的银行卡时,才发现这是一个骗局:自动取款机上方的提示是假的!自己卡内的钱款早已被盗取一空。
还有一种通过分散取款人注意力的方式进行的犯罪。北京某公司职员涂女士有一次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取款机刚刚吐出现金,身后的一个少年就示意她东西掉了。涂女士一低头,还未来得及收起的现金便被另一名少年抢走,飞奔而逃。涂女士拔腿追了几步,想起卡还没取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抢夺者从视野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