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明确表达了党“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集体经济仍然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对此,需要予以澄清。
“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不能混同
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结合在一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不能混同。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体现一定的经营方式,通过一定的经济组织形式来实现。公有制形式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类型,但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就一个具体的企业而言,所有制形式可能是国有经济,可能是集体经济,也可能是私有经济,还可能是中外合作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就一个非“集体企业”的经济组织而言,它可能也有集体经济的成分。如果将“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相混同,就看不到“集体企业”以外的集体经济成分,甚至会要求“集体企业”的集体经济成分“纯而又纯”,重走“二国营”的老路。
“传统集体经济”与“新型集体经济”应加以区别
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阶段,个体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自发组成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后来受苏联模式和“左”的思想影响,人们认为,合作社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而低级形式要向高级形式过渡,于是,实行财产归公,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城镇“转厂过渡”。这就形成了“传统集体经济”。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我国对集体企业进行了深化改革,形成了“新型集体经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江泽民同志“两个联合”的论述,集中体现了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新型集体经济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谋取共同利益;新型集体经济又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享有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传统集体经济与新型集体经济最大的不同,是传统集体经济只有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没有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目前社会上呈现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传统集体经济的“凤凰涅槃”,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两个联合”的要求,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而孕育形成的。
民营经济不能取代集体经济
民营经济是就经营主体而言的,不是所有制概念。从所有制性质看,民营经济属于非公有经济的范畴。一般认为,民营经济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中除外资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包括私营个体经济分量,以及居民证券投资、家教、农民种植自留地等个人经济活动产生的经济分量。
在过去的改制中,一些传统的集体企业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很大一部分企业与“两个联合”为特征的新型集体经济十分相似,因此,不少人把民营经济和新型集体经济相混淆,认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集体经济。其中,有人主张集体经济包括民营经济,也有人认为民营经济包含集体经济,并主张用民营经济取代集体经济。
实际上,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与私人合伙和私人控股公司不是“一回事”。私营、合伙制不是集体所有制,这是因为,它下属员工是被雇佣的;在它的企业股权结构中,劳动者个人股权不占主导地位。只有真正实行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集体资产或者劳动者个人股权占主导地位这样的集体企业,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虽然不少民营企业中含有集体经济成分,但是,在企业中,少数自然人的投资持股量达到控股程度以上,而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个人股不占主导地位。这种经济形式,不能算作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所有制性质上看,民营经济属于非公有经济,集体经济属公有经济,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因此,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营经济尽管含有集体经济成分,但不能取代集体经济。
(张如秀/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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