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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讯
(本报记者 惠万里) 戴先生卖了一辆车,金先生买了这辆车。扬州买卖二手车的人很多,可他们俩近日却走上了法庭与某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原来,金先生开着这辆车撞伤了人,巧的是在这个交通事故发生时,这辆过了户的二手车车辆保险“过户”却还未能办妥。那么,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该不该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不,官司近日打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个结果呢。
保险公司:保单未批改,不赔
去 年9月16日,金先生驾驶着一辆机动车,在宁通公路南辅道行驶时,撞上了一辆电动车,骑电动车的朱女士受了伤,电动车也被撞坏。事故给朱女士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损失3万多元。事后,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他需要承担朱女士2万多元的医疗、住院费等。
金先生随后到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来,这辆车的第一任车主姓秦,他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效期2007年3月8日至2008年3月7日。后来,他把这辆车卖给了戴先生,并随即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批改。2007年6月7日,金先生又将这辆车买来,并办理过户手续。但金先生说,在为这辆车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时,却因故未果。偏差就出在这里。两个月后,金先生驾车肇事,因为没有正规的保险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一审:保险公司要赔
“车辆过户,但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法庭上,保险单批改手续,果然成为双方案件争议的焦点。原告代理律师,理华律师事务所王忠、丁毅律师认为,保险利益附随保险车辆,车辆的主人换了,保险利益应该归新主人所有。而且,他们有证人证明,他们曾委托别人到保险公司批改保单,但因为机动车行驶证变更没办好,导致保险批单没能办成。
保险公司认为,金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金先生无权主张保险赔偿,而且合同有明确规定,未办理书面批改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下旬,邗江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败诉。法院认为,保险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后,附随的保险利益也转给了原告。保险法虽然规定,买卖保险车辆保险要批改,但并未规定保险未批改可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便于保险企业规范管理保险车辆,防止冒领或骗取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并上诉,在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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