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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讯 高邮一对恋人分手后,男方一纸诉状,向已结识新男友的女方讨要“恋爱花费”。昨天,高邮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恋爱花费”系无偿赠予行为,原告据此产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却要求被告归还“订婚女钻戒”。
去年8月,经他人介绍,王娜与李刚确立了恋爱关系。李刚收入虽不算高,却非常舍得在女友身上花钱,前后送礼物共花去1万多元。今年3月,李刚拽着李娜来到扬州市区选购结婚戒指。见王娜看中一款总 价1.2万余元的对戒,李刚立即买下并为女友戴上。当时,王娜没表示拒绝,李刚也认为这门婚事成了。
可当李刚向王娜提出选个日子领结婚证时,王娜却犹豫了。今年5月初,李刚从朋友口中得知,女友与另一男子关系亲密,其朋友亲眼看见两人在大街上搂搂抱抱。李刚随即找王娜质问,王娜承认对另一男子产生好感,并提出与李刚分手。
对于王娜的“背叛”,李刚很难接受,当即给其一记耳光,双方扭打起来。双方父母和派出所出面调解,也没能让双方“停战”。
不能落个“人财两空”!李刚决定把“恋爱花费”讨回来。因王娜不肯,李刚一纸诉状把她告上法庭。
6月10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李刚的指责,王娜异常平静地辩解说:“这些花费是李刚在自愿情况下产生的,并没有逼迫其进行花费,这是无条件地赠予行为!”
昨天,法官作出一审判决,对李刚要求王娜补偿自己恋爱花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但王娜必须归还李刚送出的“订婚女戒”。(文中人名为化名) 通讯员 高法宣 何寿清
记 者 周毅
【法官说法】
为何只需退“订婚女戒”
近年来,因恋爱分手而牵出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据警方介绍,此类纠纷每个派出所都处理过,一些比较大的派出所一年要处理10多起。
本案主审法官吴法官认为,恋爱关系并非法律调整的范围。恋爱双方为了增进感情,在恋爱中产生花费,均系你情我愿的自愿行为。即使今后感情有变,一方也无须对另一方在恋爱中的物质花费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法官判决王娜必须归还李刚所送的“订婚女戒”呢?吴法官表示,法律层面上把婚前给付财产行为分为两种处理情况: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风俗给付彩礼或赠予贵重物品如本案中的“订婚女戒”,可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予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予。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予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或贵重物品属受赠人所有;否则,彩礼应返还给赠予人。第二种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礼品等财物,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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