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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网讯(记者 姜涛)从今天起,我市将新增近1000万元用于提高1.4万名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这是我市提标规模和幅度较大的一次,全市一年优抚金额将达亿元。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自然增长部分和无固定收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各县(市、区)正抓紧测算,以尽快落实新标准。
“三属”定期抚恤金提高16%
据了解,在此次调整中,在乡残疾军人 抚恤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镇户口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将提高16%,农村户口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将提高13%,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另外,从2008年5月1日起,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现标准为270元/月,这是首次给无固定收入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发放生活补助。
抚恤金标准随伤残等级而定
据了解,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伤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在职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也按因战、因公、因病而有所不同。因战的每年从18900元至2100元不等,因公的每年从18300元至1800元不等。今年我市在乡残疾抚恤金标准也分因战、因公、因病三种,因战的每年从24286元至2672元不等,因公的每年从23315元至2429元不等,因病的从1级至6级,标准每年从22586元至7772元不等。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因战伤残与因公伤残,护理费每年标准均从12143元至9715元不等,因病伤残的护理费年均7286元。
相关链接
1.残疾军人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城镇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以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286元为计算基数。
2.农村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以2007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6586元为计算基数。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2007年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057元为计算基数。
4.在乡老复员军人凡战争年代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增发荣誉金120元、240元、360元。多次立功的,只发最高奖。
5.双重身份优抚对象取抚恤定补的高标准增发10%,孤老、孤儿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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