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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全场换季商品7折 全场7折
为什么我买的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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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仓
怎么每天都在清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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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夹
不是说高价值礼品吗? 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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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价 已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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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刚买的,可是这台机子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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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价1200元, 现价500元, 划算!
不能告诉他,其实本来售价400元
| 扬州网讯
“不得在促销宣传中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字样,
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会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昨天,记者从市商贸局获悉,从9月1日开始,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将给商家的促销行为上规矩。零售商的哪些促销行为是正当的,哪些促销行为是违规的?为了防止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本报特别邀请市商贸局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田玉国对《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据介绍,该《办法》涉及范围广,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零售商,或在本市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照办法执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反复提到的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各种形式的营销活动。通讯员
陆永桃 本报记者 田文荟
违规 1
标全场促销, 打折只限部分商品
无论是大型购物中心,还是小商铺,都喜欢打出“全场促销”的广告。记者昨日步行至国庆路看到,好多商家的门口都挂着“全场7折”、“全场大促销”等广告。可是记者随意走进一家便会发现,有折扣的只有部分商品。在一家服装店,促销员解释:“促销的服装是因为换季特价销售,新上市的秋装不参与活动。”
■新规解读:
零售商以“全场促销”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可实际上打折的只是部分过季的商品。为了避免零售商用这样的方法忽悠消费者,《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商店里只要有一件商品不参加促销,就不能叫“全场促销”。
违规2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昨天上午,记者从文昌中路经过时,收到了不少传单广告,有销售手机的、销售电脑的等等。记者看到,宣传单上用加粗的字体标明优惠的幅度,但在宣传单的最底端总有一行小字“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调查发现,除了宣传单上,一些商家的VIP卡上也有此说明,如文昌百汇某连锁餐厅所发的贵宾卡上,第三条注明“餐厅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此外,某商场开具的售后服务书上,也常常标明“本公司保留更改和最终解释权”。
■新规解读:
在发生争议时,以销售商的解释为准。从实际情况看,很多零售商以标注最终解释权为由推卸责任,导致消费者遭遇“踢皮球”。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或其他宣传方式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田玉国还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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