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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1版:楼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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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日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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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5日 放大 字号增大 缩小 字号缩小 还原 字号还原     朗读(男声 女声)    
福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规定
公摊面积超约定3%买受人可拒绝

  商品住房公摊面积超出合同约定3%以上,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福建省日前修订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据福建省建设厅介绍,针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比,可能出现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的情况,增加共有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的约定。新版合同将在商品房“建筑面积增加而套内建筑面积减少时”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为减少商品房交付中产生的纠纷,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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