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扬州雷霆法律事务所朱志恒律师回答说,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经相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朱律师认为,楼下住户应征得楼上李先生这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李先生可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记者 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