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将有哪些变化?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析。
仲裁时效延至一年
根据现行规定,当事人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下月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值得关注的是,《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一种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通过仲裁要回来。
【评点】从维权角度看,新法为广大劳动者争取了更多回旋时间。同时,避免了劳动者“赢了官司、丢了饭碗”现象的发生,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所谓“一裁终局”,就是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评点】实行一裁终局,可有效地遏制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承担法律义务。
新增五项受理内容
按照现有规定,如果上海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在扬州从事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需到上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但下月起,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管辖。也就是说,上述情况,劳动者在扬州申请仲裁即可(当然也可在上海申请)。
《调解仲裁法》增加了五项内容,分别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老条例中的“因工资发生的争议”在新法中变为“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这项。
《调解仲裁法》第52条的内容,则与《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96条相呼应,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争议也纳入该法适用范围之内。
【评点】就地申诉,避免了劳动异地申诉的不便。受理内容增加“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这项,与目前大量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以及双方对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分歧的情况不无关系。
仲裁免费强调调解
下月起,劳动争议双方都不用出仲裁费。不过,在免费的同时,《调解仲裁法》强调调解。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应该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点】仲裁免费,这将大大减少劳动者因费用放弃维权的现象。 记者 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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