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咋建好管好?这份条例进行了详细规定

2021年02月 23日 08:51 | 来源: 扬州日报-扬州网 | 扬州网官方微博

核心提示

今年1月1日,《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次在物业管理领域进行立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条例》第二章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与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业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维护业主权益、建设和谐家园的重要平台,目前我市小区业委会建设、管理状况良莠不齐,成立难、履职难等问题较为凸显,小区业委会工作亟待更多关注和引导。针对这一议题,日前,由市委宣传部、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扬州广电传媒集团联合打造的第137期《市民论谈》,邀请专家学者、街道负责人、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等共同进行了探讨。

一问:小区业委会成立为何难?

存在部分业主不积极,物业公司干预等情况

《条例》第二章第7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3年前,水印西堤小区相关业主打算成立业委会,历经三次努力,最终以失败告终。总结业委会成立“流产”的原因,小区业主黄先生坦言:“筹委会成员有一票否决权,选举过程中遇到了‘故意制造障碍’的情况。”业主蔡女士说:“筹备组公示期将近一个月,从公示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又花了7个月。在这个拖沓的过程中,业主的积极性不断降低。”

就此,嘉丰苑小区业委会主任谭鸿刚表示,水印西堤业委会未能成立有多个原因,业主没有正确行使权利,筹备组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匮乏、一些业主参与度不够等。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业委会选举。

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葛军民表示,协会鼓励小区成立业委会,便于更好沟通,部分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和谐关系被打破,不排除与公建收入等经济因素相关。

二问:怎样让业委会成立更顺当?

需要社区引领、业主齐心、物业配合

“成立业委会,是相关法律赋予小区业主的权利,理应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特邀评论员、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顾亚欣表示,业委会成立难,难在小区居民不齐心。群众利益无小事,基层政府与组织应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破解实际中的难题。

顾亚欣进一步表示,街道、社区要勇于担当,深入小区,动员群众,依照《条例》,指导小区业主选出心中的“当家人”,将小区建设真正纳入基层治理之中。小区党员要挺身而出,当好群众的主心骨。

特邀评论员、博士冬木用“团结、规范、专业”进行了总结,他说:“有些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火药味’太浓了,需要业委会来参与行使权力,团结一致,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其次,业委会选举要规范,成员做事要专业,社区可以安排一些专业的人去引导,对业委会成员进行培训。”

“新建商品房小区交付后,一些问题还未凸显,业委会成立会顺当很多。有了业委会,可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市民观察团副团长梁吉林表示,目前在我市各小区物业治理中,不少街道和社区充分发挥了“党建+物业”管理模式,切实提高了基层社会治理成效,小区业主党员也有号召力,积极发挥模范作用。

三问:业委会成立后怎么管?

形成协同管理机制,业主提升责任意识

即使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多数参加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在能力素质、专业技术等方面存在不足,很难与物业公司有效沟通,业主话语权也明显不如物业公司。近期,我市对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进行了一次随机调查,仅26%的业主认为,业委会真正发挥了作用。

葛军民表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焦点存在两个方面,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公共部位的收入问题。可以针对这两个重点领域建立决策机制和制度框架体系。同时,业委会要真正履行监督职能,帮助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尽最大程度消除业主对物业公司账务不透明的疑虑。

顾亚欣建议,全社会形成“住建部门统筹主管、属地街道社区负责、职能部门配合共管、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协同共治工作机制,特别是住建部门、街道办要依法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充分发挥业委会小社区治理、反映业主诉求、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社区治理和物业配套服务。

同时,广大业主也要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明确真正的物业管理者是全体业主而非物业公司,特别是退休后的会计、律师、建筑师等专业人士,应积极参与小区治理。小区业主应对小区共有资源、公共利益倍加珍惜爱护,用实际行动维护小区环境、促进邻里和谐。   记者 羌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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