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日,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向有关部门提出强烈要求,要求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伤害,应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网民称,近年来越来越多药品安全问题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院和监管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各部门应该各司其职,为百姓把好医药安全关。对此您怎么看?请进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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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案赔偿
医院并非“无事一身轻”
滑力加:谁是假药的制造者,谁就是当然的责任者。但药店或医院在采购药品的过程中,没有把好关,所以也并非“无事一身轻”。这一责任和假药的制造者的责任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如果因为医院或药品出售者因给患者出售或使用某种假药,造成患者不良反映或出现严重危害后果,作为患者,可以向医院、销售商或者制造商要求赔偿。而医院、销售商可以在赔偿后向制造商索赔。如果排除销售商或医院的责任,完全由患者向假药制造者索赔,这种做法不仅对患者是不负责任的,也不利于增强销售商和医院在进药过程中的把关意识。
新华网友: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和生产者都要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向销售者索赔的,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医院不仅是药品的销售者,还是一个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所以单纯以药品的销售者论是不合适的。
新华网友:在消费者得不到及时赔偿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患者利益,应由医院先负责。不然,医院将责任推给经销商,经销商推给药厂,药厂推给原料供应商,各部门互相推诿,最终遭受损失的只会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新华网友:对于假药给患者带来的伤害和损失,生产方和使用方都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生产单位只享受到少部分的利润,而医院获取了更大的利润。他们都应该对受害者作出赔偿,这样对消费者而言才公平。对假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要明确加大惩罚的力度,如果医院在药品采购、核查、施医过程中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特别是出现不良反映后,病人及其家属提出意见,医院方不加重视甚至作假的,更要予以严惩。
痛定思痛 谁来为患者把好医药安全关?
新华网友:有毒药品流入市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药厂见利忘义;二是检验人员不称职;三是管理人员“糊涂”;四是监管部门的工作存在漏洞。一个制药公司,即使再荒唐,生产出什么“毒药”,如果监管部门尽责了,而医院在赢利之余,也真正做到一切为患者考虑,那么“毒药”还能轻易地夺走那么多鲜活的生命吗?
新华网友:“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杀人越货,让人联想到前一个时期的苏丹红咸蛋、多宝鱼和欣弗药品等事件,这些谋财害命的有毒药品,为什么都能够堂而皇之地进入人们的食品药品里呢?不法商人的唯利是图固然是最直接的原因,但是,生产流通领域的各部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一些执业者的职业道德缺失,再加上负责食品药品市场准入的监管者失职,这些同样是酿成惨剧的重要因素。
闲飞的鹤:假药居然通过采购、化验、主管采购的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等五道貌似严密的质量审查关卡,这五道关卡,哪怕有一个人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只要有一道环节严格把关,都不可能造成这种严重事态,可惜这些关卡在经济效益面前,变得何等的脆弱。
新华网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正进入转型阶段,人们在满足温饱
的基础上,正在日益追求着生活的质量,药品、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不加强这些行业的监督管理,如果不提高这些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杀人武器”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