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日商务部表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将“开瓶费”给予了“默许”,《规范》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网民称,《规范》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餐饮业秩序有积极意义,但行业规范不能成为乱收费的借口。开瓶费即使明码标价,其本质上还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对此您怎么看?请进来谈谈>>>
论坛热帖:有商务部《规范》"撑腰",开瓶费终于有了理由?》》》
漫画:开瓶费 谢正军 画
开瓶费明示有利于规范餐饮业秩序
晓凌:有规矩总比没有规矩强,有了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乱收费,乱涨价的歪风邪气。
新华网友:不可否认商务部的最新规范无非是想对餐饮市场起到一定的规范管理作用,其目的是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纠纷。而且《规范》明文要求餐饮企业将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在规范餐饮企业收费上无疑是一种进步。只是,这种规范会得到老百姓会认同吗?
滠水木兰舟:大家都知道酒店的投资、税费、利润是靠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服务来实现的,服务了当然要收钱。其实我们到酒店消费,并不仅仅只是消费食品,还包括酒店的环境,这一部分酒店成本理应从服务费中获得。只是商家应该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让消费者明白消费,自主选择。
明码标价的开瓶费难为“霸王条款”遮羞
新华网友:
饭店本是服务行业,不应是暴利为目的,老百姓是为了吃饱吃好,而饭店是在提供服务的基础上赚取利润,毕竟老百姓出去吃饭还是以自掏腰包者居多,如果饭店酒水加价率低些,不超出老百姓的承受范围,相信自带酒水的现象就不会存在了。饭店不在特色上、服务和管理上多下下功夫,而非要在卖酒这条路上获取暴利,他们必定无法走得长远!
新华网友:开瓶费明示真的是一大进步吗?从契约的角度而说:酒楼收取开瓶费所支付的对价是什么?难道是服务员用起子打开酒瓶这个动作和由此付出的劳动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消费者自己用手打开可不可以?如果说在酒楼明示了开瓶收费的情况下,服务员为消费者打开了自带的酒水,消费者心甘情愿地支付了100元服务费,这是一大进步的话。那么,这种进步的结果无疑就是为中国培养和造就了一大群这样听话的愚笨的消费者。
广州女侠:很少听说过顾客自带饭菜进酒店消费,为什么顾客会自带酒水?原因不外乎两个:其一,饭店的酒水贵得离谱。明明在超市卖5元,商场也只卖8元的酒,到了饭店却要卖50元,谁能接受?其二,饭店的酒水质量让人不放心。很多饭店的酒都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比如说红酒,不同牌子不同年份的红酒价格可以相差到几倍,有些饭店昧着良心,把低价的红酒换了包装,充当高价的红酒出售,试问,这种行径让顾客如何接受?
深山客人:
作为一种合同条款,商家应当明示给消费者。消费者也有权拒绝商家不公平的服务项目。商家通过开瓶费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高价服务,显然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显然这样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新华网友:强收开瓶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该格式条款不但违反了《合同法》中第39条等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与《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因此,这种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饭店进行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