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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一周的十七大昨天顺利落幕。如前所料,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被写入经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由此,党代表任期制作为一项扩大党内民主新的制度安排得以正式确立。
不可否认,就党代表任期制作为制度安排究竟有何特定含义和价值,多数读者乃至党员读者的认知仍较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对党代表任期制做些解释:
可先由人大代表任期制说开去。通常,人大代 表的任期是五年一届,任期内,依据《代表法》之规定,人大代表可凭其法定身份,在参加人代会或参加届期内人代会年会时,履行代表的法定权力和职责。简言之,人大代表履职,时间跨度为整个届期。
与之对照,党代会虽也讲届期,譬如全国党代会的届期也是五年,但在以往,党代表在参加党代会(譬如十六大)之后直至新一届党代会(譬如十七大)再度召开前的届期内,其党代表职责近乎“空置”。期间,譬如地方党委一级,年度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均由该地该届党委的某次全会取代,参加全会并拥有表决权的,均系地方党委委员以上的党代表。
在以党委全会替代党代会年会的制度安排下,就党内决策的“优先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而言,绝大多数党代表在其五年届期内,均无从拥有。由是,社会上对党代表有“一次性代表”之说。而在党内,更多的普通党员包括相当数量的党代表本人,则习惯把党代表身份仅仅视作一种政治荣誉。
改为任期制后,党代表在党代会届期内的“身份”相当于人大代表的身份,若论区别,前者在党内履行权力和职责,而后者则在人大履行权力和职责。因此,党代表任期制首先体现为党代表权力职责乃至责任的“扩容”,而本质作用在于党内决策的民主化将由此提高一个层级。
但仅有党代表任期制还不够,要确保党代表在任期内切实履行权力和职责,还须同步构建党代会常任制,以之作为供党代表履职的平台。篇幅所限,我们不再对党代会常任制作通俗解释,只强调三条:党代会年会制是党代会常任制的实现形式;党代表是党代会常任制的实现主体;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党内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是党代会常任制的存在理由。
除了实施党代表任期制,十七大还就党代会常任制的实施做出了制度安排,会后将选择一些县(市、区)展开试行。回顾29年来党内民主的发展历程,县一级党代会常任制最早的试点是浙江台州市的椒江区,时间是1988年,迄今已试行19年整。依据椒江试点之基础,十六大后,中组部亦在四川雅安(地级市)安排完善党代会常任制的进一步试点,该市党代会相继设置了代表工作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在确保党代表在任期内优先行使前述“三权”之外,新增党代表在任期内的审议权、评议权和建议权,也即把“三权”扩充为“六权”。
应当明确,任期制和常任制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由此扩大和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才是目的。依“椒江经验”,任期制党代表除享有以上“六权”之外,还包括党代表辞职和罢免、党代表述职评议和质询等内容。如此一来,对党代表在任期内是否切实履职又构成了一定约束。
继续提升议事层级,扩大和推进党内民主亦属手段,以党内民主促进社会民主,最终实现人民民主才是目的。就此而言,中国共产党自诞生86年来首次做出党代表任期制的制度安排,于十七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长远目标,其意义和价值不言自明。
可以想见,“党代表任期制”之推行,“党代会常任制”之扩大试点,均不会一帆风顺,相关实施细则及操作办法,须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成熟,但勇于跨出这一步,其所隐含的理念更新已不可小视。
就实现人民民主这个终极目标,以扩大党内民主先行推行之,总有部分舆论认为步幅过小。我们不认同此看法,相反,在早报评论员眼里,29年的改革所经历的反复与曲折、徘徊与冲突,作为历史镜鉴提醒人们,中国之改革,主“快”通常更“慢”,“慢”反倒呈“快”,是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辩证法。(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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