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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双方对簿公堂
苏女士一家在1214号房住了大约三个月后,2006年11月的一天中午,在外的苏女士接到邻居电话,“有人撬你家房门了!”苏女士匆匆赶回,看到一个男人正在撬内层的门,外层的防盗门已被撬开了。撬门的是一个开锁工人,他是北内集团职工李少明请来的。李少明告诉苏女士,房子是开发商给他的,他已经办了入住手续。双方发生了争执。混乱中有人拨了110,劲松派出所民警到场将双方当事人带走。“民警说这事是民事纠纷,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号楼居民李女士告诉记者,一周后,劲松派出所民警又被请到西大望路37号院3号楼1214门前。“李少明又来撬门了,这回还带了20多个小伙子,手里拿着棍子。”最后,还是派出所调解了事。李女士说,3号楼接二连三的“乱子”把劲松派出所民警折腾得够呛。“报警的时候,我们就说,还是那个‘撬锁楼’,民警一听就知道了。”
2006年11月,李少明把苏家(被告王立杰,苏连和的婆婆,苏家户主)告到朝阳法院。李少明告诉记者,开发商把房子分给他,他办好回迁手续准备装修时,却发现苏家已入住房子。他要求法院帮他收回1214号房。
今年9月26日,朝阳法院一审将西大望路37号院3号楼1214号判给原告李少明。法院认为,李少明提供给法庭的房屋安置协议等证据,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他拥有1214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而被告拿不出有关1214号房权的证据。
苏家不服判决,于今年10月10日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的同时,苏家又将北内集团、达义公司、正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三家一起告到朝阳法院,索要被扣留的《房屋安置协议》。今年10月25日,法院予以受理。
与苏家同时起诉的还有强行入住3号楼的张京梅等3户,其诉求内容与苏家类似。
开发商称没扣协议
“我们根本没扣留过他们的协议,是他们自己不拿出来。”10月2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开发商达义公司具体负责此事的廖先生称,拆迁户在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后,当场拿到了协议正本,“如果拿不到协议,拆迁户能腾房子吗?”
廖先生说,回迁楼建好后,一些拆迁户想多吃多占,于是就把他们自己的那份协议藏起来,反过来却向达义公司要更多的房子。达不到目的,他们就强行撬开房门,霸占房屋。结果导致其他一些拆迁户无房可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他纯属撒谎!”3号楼回迁居民白女士说,当初签协议时,她家为防止意外,曾按律师的建议做过一个现场录音。该录音显示,协议签订后拆迁户当场索要,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们需要把协议带给开发商盖章,3天后再还给拆迁户,“搬走后给你一个交房条,上面都有签字,房子没不了。”
白女士还得到了拆迁公司负责人写的“保证书”,保证在2006年5月20日给解决未兑现的3套房屋。苏连和等居民也有相关录音材料。内容是,拆迁户一次次找拆迁公司或开发商索要协议、房屋,后两者却多次承诺、推延。对上述情况,达义公司廖先生表示,有问题可以上法院起诉。
非拆迁户入住回迁房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北内集团此次拆迁中存在的安置问题大概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前面提到的苏家那样,被拆了房子,拿不到协议强行入住者。第二种是,被拆了房子,开发商后来给补了协议,却住不到安置房屋中,因为房屋已经被人占了。第三种情形是,不属于拆迁户,也没被拆过房子,却拿到了房屋安置协议,有的拿到了房子。
拆迁户粗略统计,3号楼里有7户8套房子属于第三种情形,这几户大多是北内集团的领导干部。其中李少明是北内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另外几户居民是人事处、行政处等部门的领导干部。
在诉讼中,李少明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他与达义公司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该协议显示,根据北内集团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李少明家住房,达义公司就此补偿给他一套住房,具体位置是西大望路37号院3号楼1214号。记者注意到,这份《房屋安置协议》的第一条,李少明被拆迁的房屋间数、面积都没有填写。
李少明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北内集团总公司为他出具的“证明”:“李少明同志原住朝阳区双井大院北内宿舍……2006年5月14日到北内房管科办理了交购房预付款手续”。其具体门牌号也未写明。
“这都在造假。李少明根本就不住双井大院,这次拆迁也没拆过他们家一砖一瓦,他有什么资格得到安置房?”苏女士对记者说。3号楼很多居民都向记者证实,李少明不住在双井大院。
在法庭上,李少明回避苏女士的这个问题。10月2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同样拒绝对此做出解释:“这个房子怎么来的不用你管,反正我有协议,他们就应该给我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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