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0多岁女子被碾压死亡,另一名女子也被撞伤,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现场留有的车辆破损物为交警破案提供了突破口。交警从附近一收费站监控录像里查找到了嫌疑车辆,最终将肇事驾驶人抓获。(12月11日红网)
2006年12月16日凌晨,18岁的广西女孩杨洋在广州被车撞飞,正在痛苦挣扎时,肇事司机下车查看,随后上车,发动汽车倒车从她的胸、腹碾过,将其活活碾死。今年11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12年。(11月23日《新快报》)
两起车祸看似毫不相干,但给人的一个共同的认识和感受是:肇事者在无意撞伤人后,再有意将作者撞死、碾死!这样的案例在近年来的媒体报道中可谓屡见不鲜,肇事者们为什么这样可恶?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事件,很多肇事者是出于“撞伤不如撞死”
的趋利思想,而现行交通法规的缺陷和漏洞在其中也有着很大的责任。
虽然我国现行的交通法规几经修改,已经完善了、科学了很多,并自始自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的生命权,并规定车主撞伤他人要负责治疗和赠偿损失;无意撞死的也要赔偿,但不用负刑事责任;故意撞死的不仅要赔偿,还要负刑事责任。显然,这样的规定本身并没有错,可是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漏洞和问题:“精明”的人们发现,绝大多数情况下,撞伤(如撞成植物人)会造成比撞死(撞死最高赔偿20多万元)昂贵的代价,撞死人一次性赔偿便可以消除了法律关系,但撞伤人造成的赔偿很可能是个无底洞,会让人负担一生直到再也负担不起,于是诱发了很多原本不想撞死的人故意把伤者撞死现象的发生。显而易见,法律的缺陷和漏洞在这一不正常现象上有着莫大的责任。
也许有人说,“撞伤不如撞死”是故意杀人,是违反刑法的,要治罪。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与现实有很大的差距。很多情况下,撞死究竟是有意的还是过失的,难以认定。因此,笔者认为,赔偿法应该作适当修改。
首先,可以引入“政府补充赔偿机制”,即交通肇事赔偿额度应该以肇事者的家庭收入为限,并基本留足肇事者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不足的赔偿额和医疗费由“政府补充赔偿机制”承担,以免把人逼上绝路,作“撞伤不如撞死”之搏。其次,充分发挥保险在交通肇事事件中的作用,许多保险公司对这样的伤亡是不赔的,这就使肇事者的抗风险能力大大下降,如果有保险的保障,笔者相信这样的现象会发发生许多。
法律也是一种社会产物,应随着在社会中的运行而完善,当一个法律规定对社会起着不良的指引作用,甚至引起社会恶性事件发生时,自然也应及时予以修改。否则,这样的法就会成为“恶法”,也会降低法律自身在社会成员心目中的地位。 (王捷/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纪委)

让法治精神浸透每一个公民的血脉
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
肖扬: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实施不尽如人意的深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