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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商报》报道,昨天,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害男孩父母状告好来居物业公司和73户业主案终于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29945元,73户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后,被害男孩小宇父母委托的代理律师——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新平告诉记者,小宇父母已和他沟通过, 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将提起上诉。
各业主不是共同侵权人
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察工作记录等可以确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出自“好来居”楼上,本案属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当由它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楼房是栋高层建筑,建筑物内每套房屋均有独立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本案被告除物业公司外,分别是该栋楼北面不同房屋的业主,并非该栋楼房的共有人,各被告间均是独立主体,事发前没有联系,没有共同侵权合意,所以各业主不是共同的侵权人。
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小宇受侵害导致死亡非常不幸,但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主张权利,必须举证证明明确的侵权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未能尽责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的物业管理者,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同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本案中,事故发生一个多小时前,已在该区域附近出现一次高空坠物事件,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能尽职履行物业管理人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追踪
报道
案情回放:
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放学回家途经南山区好来居大厦人行路面时,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到小宇头部,送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未能挽救其生命。
事件发生后,警方对好来居大厦每家每户进行调查。为取证,警方调来消防车,架起云梯检测好来居朝向海德二路人行道的玻璃窗户。警方还为此事成立专案组,但案件一直没有进展。
一年半过去了,肇事者迄今未能找到。在此情况下,小宇父母委托律师将好来居大厦2楼以上73户住户及好来居大厦物业公司告上南山区人民法院,并提出763718元的民事赔偿。
2007年11月2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历时5个多小时。原告认为,本案是高空坠物,被告应承担建筑物责任。被告则辩称,有人抛物的可能性更大。庭审后,法庭试图进行调解,但原告方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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