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的标志,也是其最核心的知识产权。2006年4月7日,国家商标局发布公告,扬州春江酒业公司两年前提交的文字商标“百年富
春”(第33类)通过初审,在异议期即将到期的前两天,扬州“富春”的有关人员赴京提出异议;2006年10月21日,国家商标局再次发布公告,市民卞先生提交的“百年富春”第29类文字商标也通过初审,近日围绕百年老字号“富春”的纷争不断,有商标事务专家认为,这与富春集团对商标保护有明显漏洞不无关系。
1、商标注册者“瞄准”百年“富春”
记者昨日对富春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采访后得知,作为淮扬菜老字号的代表,百年“富春”传承了120多年的饮食传统,精工细作,名扬大江南北。他们也非常重视企业商标权的保护,日前该公司已在国家商标局成功注册了“富春”文字、图文的第29、30、43类的10多个商标,涉及的商品分别为食品、肉制品、香肠、蔬菜罐头、皮蛋和包子、点心、糕点、米面食品以及餐馆、酒店等服务类。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将与“富春”有牵连的“百年富春”、“淮扬富春”等文字、图文共45类商标全部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至少需要十多万元,集团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投入。
正是看到扬州“富春”老字号的品牌效应,为抢抓商机,2004年,生产“烟花醉”、“三月春”白酒的扬州春江酒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百年富春”第33类文字商标,适用的商品限定为粮食白酒等含酒精类饮品;三个月后,市民卞先生也提交了“百年富春”第29类文字商标,适用的商品限定为食品、肉制品、香肠、蔬菜罐头等。